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8-19
2021年8月18日,据媒体报道,由于热播剧《扫黑风暴》被抖音未经授权搬运剪切,腾讯视频日前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抖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视频请求判令抖音方面删除、过滤、拦截平台上的侵权《扫黑风暴》的视频,停止通过抖音传播涉案侵权视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抖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此案一经报道,便登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一众网友的热议,也有不少网友对抖音是否侵权表示了疑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吃瓜”,特撰写此文,对抖音能否援用“避风港原则”免责进行阐释。
一、何为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该原则在我国最先于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以明确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由于在大多数涉及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大部分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多起包括爱奇艺诉B站、乐视网起诉爱奇艺等在内的网络视频平台互诉案件,被告方都援用了“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并因此成功免除了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也因此被戏称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免死金牌”。
二、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满足的条件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若想要援用“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 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 未改变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 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抖音援用“避风港原则”免责需要满足的条件
由上可知,抖音若想要援用“避风港原则”免责,必须同时满足“《扫黑风暴》视频的上传与抖音平台无关、抖音平台对侵权不知情、未对侵权作品进行删改、没有通过侵权《扫黑风暴》获利并且在接到腾讯视频等被侵权者通知后及时删除”五个条件。
同时,该案很有可能会被腾讯视频援用“红旗原则”进行抗辩。(注:所谓“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来推脱责任。在“红旗原则”下,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人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认定,既要考虑到服务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及管理能力等主体因素,又要考虑到所传播信息的知名度、侵权明显程度等一切可以明显感知其侵权的客体表象。
虽然,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方的抖音在今年6月24日曾就打击搬运抄袭等侵权行为发布过全站公告,在公告中,抖音表示,对于违规账号,平台会视其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架侵权视频、重置资料、封禁投稿功能等。如账号多次违规,将被加重处罚,直至封禁等。抖音在公告中指出,截至目前,维权管理平台支持作者对20个外站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基本覆盖全网主流短视频APP,累计帮助原创作者投诉下架外站侵权短视频39万余条等。但抖音能否据此主张其对《扫黑风暴》上传到其平台不知情等而援用“避风港原则”免责,未曾可知,静待法院的审判为我们揭晓答案。
四、结 语
致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们的建议:
互联网中侵权无处不在,监控之眼无所不在,“避风港原则”也非永久有效的“免死金牌”,尊重版权、尊重知识,且行且珍惜!
作者:李莉律师
左文昭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