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豫章研究»劳动法专栏

受一次伤,能得双份赔偿?(人身损害VS工伤赔偿)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9-02

因工伤亡的赔偿项目(工伤待遇赔偿)包括: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评定伤残后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亡(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二者同时存在(竞合)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最常见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工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也即工伤职工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但由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有诸多性质相同并存在重复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竞合问题的呢?那么,本文将以案说理,共同探讨部分项目到底是单赔还是双赔?


一、单赔项目包括哪些?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属于单赔项目,这一点毋庸置疑。除了医疗费之外,还有哪些项目是明确单赔的呢?根据江西省内大量实务案例显示,会依据《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来排除双赔项目。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否兼得?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竞合时到底是双赔还是单赔?这个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性质均为工资待遇,均系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资损失的赔偿,两者功能和性质相当,不宜重复享受;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受伤职工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到底是双赔、补差还是单赔,争议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法宝引证码:CLI.C.319638436】

(2019)苏05民终10330号: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赔)。

2019年04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之三: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可以获得双赔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列明除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工伤职工可主张双赔。

 

江西省内案例观点

1、双赔案例:【(2020)赣01民终1902号】因为交通事故已经获得了第三方侵权人的赔偿(包括误工费),不影响其继续就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属于依法应当扣减的范围,应当予以支持。((2018)赣行再6号、(2019)赣07民终1072号、(2020)赣09民终430号、(2019)赣01民终2771号、(2019)赣01民终2685号、(2020)赣03民终672号、(2020)赣10民终531号、(2020)赣09民终234号等)

2、补差案例:【(2020)赣07民终182号】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相同,目的均为了弥补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对于已获赔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应核减。((2020)赣03民终717号、(2021)赣06民终168号等) 

3、单赔案例:【(2021)赣02民终188号】关于医疗费等在得到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在工伤待遇中再次得到赔偿问题。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补偿,而非赔偿。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情况下,不得重复计算停工留薪工资。((2020)赣01民终2371号、(2020)赣03民终370号等)

 

三、其他

(2020)赣03民终370号: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已经获得了残疾赔偿金等赔偿的情况下,由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人身依附性,应当予以赔偿。((2020)赣01民终2485号、(2020)赣07民终3842号、(2021)赣06民终168号)

(2020)赣07民终4216号: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医疗费等因实际支出造成的损失之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丧葬补助金属于实际损失的范畴,不支持双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支持双赔;((2018)赣01民终2562号、(2020)赣04民终1625号)

 

评析

(1)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并列并存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权利可获得双重保护,这是一般原则。但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双倍全额赔偿。

(2)除了医疗费用明确不可双赔外,其他的待遇是双赔、补差还是单赔,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一致。综合江西省内案例比较统一的观点,单赔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至于其他项目,观点纷繁复杂,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结合个案去研究讨论。

以上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仅仅是通过研究省内大量案例总结出来的,仅供学习和参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作者:翟伟律师

宋怡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常用网站: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赣公网安备号:36010802001135号 备案号:赣ICP备19014817号-1 技术支持:鼎峰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