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4-14
近年,离婚率居高不下,2020年全国离婚率排名数据中显示全国的平均离婚率是39.33%,而其中有少部分离婚后男女双方存在“离婚不离家”的状态。也就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基于一些特殊原因继续居住在一起,出于考虑小孩或暂无地方居住等各种原因,但彼此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关系。
一、“离婚不离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也就是说存在离婚后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帮助,包括提供住房等。
同时,对于“离婚不离家”也可以通过设定居住权的方式予以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对房屋享有相应的居住权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虽然这种“离婚不离家”的状态是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但这种状态同样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二、“离婚不离家”的法律风险?
1.财产混同的风险
离婚后,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也已经变更,如继续“离婚不离家”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界限难以厘清,容易使离婚时属于各自的财产以及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混同,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归本人所有,而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也不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2.背负债务的风险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但是,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3.子女抚养费用风险
离婚判决和离婚协议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但“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可能会出现因为同居原因导致的抚养费难以主张等问题。
4.刑事风险
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都有再婚的权利,如果一方已经再婚却还是“离婚不离家”,和原来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话,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消失,但是双方又长期居住在一起,难免会产生一些冲突和矛盾,严重时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三、“离婚不离家”的建议
1.明确协议约定
当双方基于特殊原因选择离婚不离家时,建议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关于居住的权利、财产的支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居住权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进行登记。
2.避免资金交集
建议一方避免因碍于情面等原因在另一方的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担保书上签字,或通过以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追认。因为该情形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也尽量避免直接参与另一方公司的经营或挂名另一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3.做好证据保留
在同居的共同生活阶段,相关资金往来做好记录,必要时装好监控进行录音录像。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及时复婚登记
“离婚不离家”的风险较大,也不利于双方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若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建议办理复婚登记。
作者:肖杰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