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9-10-21
前段时间,接到一位淘宝卖家朋友的咨询,朋友在淘宝卖农家自酿酒,遭遇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了朋友十箱自酿酒,之后起诉到法院,以违反《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朋友“假一罚十”,近日,该起案件以“退一赔一”调解结案,朋友最终遭受不小损失。
此类案件频发,作为卖家,感觉自己遭遇职业打假,有苦难言,而实际上,卖家的行为确实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否则,职业打假人也没法找茬。
网上销售农副自制产品、食品,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及许可呢?对于大多数卖家来说,认为是不需要的,都是自家产的东西,到哪里需要去办理相关证照呢。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试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是不是也意味着销售农副产品,没有任何限制呢?
在搞清楚这个问题之间,我们先捋清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150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如果进行生产的话,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即SC。如果成批量生产的规模化经营产品,还需要生产许可证即QS。这些食品如果要进行销售,则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10月起,国家工商局已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了三证合一,统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如果在网上进行销售的话,《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二、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首先在《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产品。”换句话说,食用农产品是指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产品。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8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上述两个概念了解以后,我们就可以知道:
1. 如果要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无论实体或者网店,严格来说是无需任何许可资质的,但是有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规定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如果要规模化的运作,可以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企业来做,这样的话是需要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
2. 如果要生产经营除“食用农产品”之外的其他食品,无论实体或者网点,都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醒的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以淘宝为例,个人在淘宝上开店销售自制食品等的备案手续如下(资料来源于淘宝网):
(一)至少需要有营业执照及以下几种证件中的一种
1. 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4. 工业生产许可证;
5. 小作坊证件
(二)食品根据商品对应的类目和包装方式不同有所区别
商品类目 | 包装方式 | 对应资质 |
1. 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二级类目不是“XXX奶粉”) 2. 孕妇装/孕妇用品/营养 3.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二级类目不是“保健食品”) 4. 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 5. 零食/坚果/特产 6. 咖啡/冲饮/麦片 7. 传统滋补营养品 8. 茶 9. 、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 预包装/散装——商品有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QS/SC)必须申请此资质 | 乳制品或预包装/散装(海外直邮无需申请备案) |
10. | 餐饮制售 | 餐饮资质:2017年12月29日备案入口关闭,不支持备案 |
11. | XX制售——通过如加热、腌制、添加其他原料等工艺,加工过的食品(例:蛋糕,自制辣椒酱等) | 小作坊资质 |
12. | 食用农产品——未经过工业加工(可以用过简单晒干、切片等粗略方式)的初级农产品,水果、蔬菜、生鲜等 | 无需备案(海外采购,国内发货仍需申请备案乳制品或预包装) |
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二类目是“XXX”奶粉) | 包装/散装(商品有QS/SC) | 乳制品(海外直邮无需申请备案)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二级类目是“保健食品” | 包装/散装(商品有QS/SC) | 保健食品 |
酒类 | 包装/散装(商品有QS/SC) | 酒类(自2017年8月25日起,白酒经营门槛提升) |
作者:马琳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