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8-08-01
“依法治村法律大讲堂”普法活动
为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弘扬法制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7月21日金湖管理处、小蓝经开区司法所联合我所在金湖管理处乡村振兴发展讲习所举办了“依法治村法律大讲堂”的普法宣传活动,为新上任的村委班子从监察法的修改亮点等方面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为村干部解答了相关的法律咨询。
活动从上午9:00开始到11:30结束,本次法律普法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我所余丽娜、汤印大、周丽律师就多位村干部关心的离婚诉讼纠纷、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我所律师一直致力于通过线上线下各种途径,以法律服务促发展,法治文化润民心的理念,让村社区干部群众不出家门就能享受身边的法律服务。此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引导村干部崇礼守法,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村社区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受到广大村干部的一致好评!
“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普法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的要求, 7月13日19时30分,由新法制报社联合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50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区人大内司委、区政协社法委、区民政局、区金融办、东湖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区老干局、东湖公证处、百花洲街道、百花洲司法所等单位,在东湖区刘将军庙社区开展“美丽东湖 幸福家园 法治护航”系列法治宣传——“法暖长者 律护夕阳”东湖区“银龄法帮”法律志愿服务主题活动。
南昌市司法局副局长周晓雄、东湖区委副书记贾彧超、东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蓉等出席活动,我所余丽娜和周丽律师受邀参加了此次活动,现场解答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疑问,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
问通过拉人办会员是传销吗?
问:一天我妈妈突然花了1800多元入了一个所谓红叶×××的会员,说还可以拉其他人入会员,拉一个就给700元。我觉得像传销组织。我上网查了一下,有的说是传销,有的说是直销。请问,它到底是不是传销组织?是不是违法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周丽律师:首先,该组织组织形式是否为公司,可以到工商局的官网核实其基本信息。其次,是否为传销主要看其经营销售方式,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根据你的描述,其模式主要是通过拉会员获取相应金钱,基本符合传销犯罪的犯罪特征,建议你去公安机关咨询和报案,传销活动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认定。
问手持欠条起诉为何被驳回?
问:2013年5月5日,赵某从我处赊购了价值1万元的饲料,写了一张欠条给我。赵某从此再没提过还款的事,我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开口。直到今年年初,我急需用钱时才向赵某索要这笔钱。不料,赵某却说:“都四五年了,你还想着那点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我将赵某告上法庭,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请问,我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周丽律师:现在的诉讼时效是3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其次,民法总则生效以前发生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2年内未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消灭,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95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但是由于你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才做出上述判决。
供稿: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