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7-04-07
2017年3月15日上午,蒙蒙细雨中,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秋水广场热火朝天的进行着2017江西(南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有年迈老人冒着细雨从老城区坐公交和打车到秋水广场咨询相关问题。各行业协会、消协、律所、高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与本次活动,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多种途径的保障方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党(团)员律师谭服桂、谢娟参与了本次活动,为前来咨询的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在本次公益活动中,我所党团员律师为十余人次解答了商品房买卖、理财、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者明晰了维权途径后满意离开,并对法律咨询服务给予了积极肯定。
此次法律咨询活动显示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主要集中于产品质量、理财产品、商品房买卖等领域,维权问题突出体现为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证据保全意识差、维权渠道不畅通等方面。
维权案例一:
一位已退休老人听信朋友投资灵芝高额回报宣传,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1.8万元投资款,并获赠一株灵芝,收到该公司购买灵芝收据一张,后发现灵芝价值缩水,本金血本无归,无奈走上漫漫维权路。
本案属于商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并通过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可提起民事诉讼追回相关款项。但本案消费者轻信投资高回报,盲目投资,并接受购买灵芝收据,使得投资变成购买灵芝交易。因其投资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难以认定为投资款,而灵芝买卖所付款项作为灵芝对价难以追回。提示消费者,不要轻信高回报高收益投资,理性投资,通过正规的途径选择理财产品。
维权案例二:
一消费者购买了开发商宣传为师大附中学区房的商品房,现逾期交房并且发现不属于师大附中学区房。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发商不得以学区房为噱头进行销售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虽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承诺具体确定,消费者基于学区房而购买,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维权案例三:
一消费者向开发商交付订购商品房定金后发现订购房屋已另行出售给他人,咨询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消费者已支付定金但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基于上述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只能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维权案例形形色色,造成维权困难的一个重大因素在于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未能保全相应的证据,致使无法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消费过程中应保存好相应的合同、票据、单据等证据材料,以备维权之需。因消费者维权一般数额较小,提起诉讼费时费力,真正通过诉讼解决的比例很小,因此要疏通和拓展其他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