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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方法和途径 吴豪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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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作为建设、巩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力量,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其工作领域主要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其慷慨陈词也好,其奋笔疾书也好,其忙于调查取证也好,等等,目的都是要高效优质完成当事人所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而在这些活动中,律师不是激化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两败俱伤,而是实现双赢,以促进当事人和解为已任。因此,律师作为理性的法律人,如何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就尤显紧迫和必要。

      笔者就这一课题,在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中,有如下认识和体会,现抛砖引玉,以为探索并讨论。

      一、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应当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高于当事人,应当坚持在理性思维的状态下为当事人提供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优质服务。

      毋容置疑,一位优秀的律师,首先应当是一名理性的法律人,这源于其受过良好、严格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养成了理性思维的习惯,遇事冷静,处事规范,言之有理,行之据法,并善于将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春雨润无声的去影响当事人,为他们答疑解惑,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去维护或赢得合法利益。

      可以设想一下,假定一位律师,或动辄情绪激动、口不择言;或人云亦云、迎合当事人的偏激言行;或为揽案,无意或有意误导当事人;或为追求已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挑词架讼、胡搅蛮缠;或设置陷阱,制造瑕疵,让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等等,那么可以说,这样的律师就不是一名理性的法律人,就不具备律师应当表现出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严重的甚至已与讼棍、掮客无异!

      二、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既需要激情更需要理性,这两者是统一的,并行不悖。

      笔者在与许多律师的交流中,经常听到律师追求的是在庭内或庭外都要激情四射,激情飞扬,既能雄辩,又有气魄,总之一句话就是要充满激情,要穷追猛打,置对方于无奈和无助之中。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或偏颇,是对律师职业尤其是律师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的不全面见解。

      诚然,律师在庭内和庭外要充满激情,要表现出自己的敬业和对已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诚,即受人之托,忠于人之事。但是敬业和忠诚,都不意味更不等于律师就要放弃或牺牲其作为法律人必须且应当以一贯之的理性。理性与激情同样都是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或品格,而且激情源于理性,是建立于理性之上,一位理性的律师,他知道该急则急,该缓则缓,该进则进,该让则让,轻重利弊掂量得一清二楚,拿捏得恰到好处,理性火花的闪烁又通过充满激情、至真至诚至善的语言或文字表述,去消弥双方的分歧,去平息双方的纷争,去点亮双方心中暂时熄灭的灯光,最终促使双方和解,再奏和谐乐章。

      显而易见,一位优秀的律师,首先是要理性,其次是有激情。理性是客观、冷静、严谨、规范,激情是敬业、忠诚、气魄、风度,心于内而形于表,是统一的,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唯有如此,才能驾驭自如,达到维护或赢得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三、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要方法恰当,对症下药,讲究艺术。

      律师是做人的工作,准确地说是做人的心理和思想工作。一起案件摆在你的面前,只要不是刑事案件,你首先或重点考虑的就是双方能不能和解。因为,和解不等于无原则妥协,而是民商事案件或非诉讼纷争合法解决所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方式,符合党和国家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笔者认为,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有如下几种方法:

      1、典型案例法。律师要眼观四面、耳听八方,要博采众长,汲取精华,平时要十分注意典型案例的收集与分析。一个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往往是前人辛勤工作、理性思维的成果,具有很明显的趋利避害、公平合理的可取之处。当你认识到这一典型案例与你目前承办的案件在事实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你不妨借鉴并就案论案,说服你的当事人与对方和解。

      2、换位思考法。你代理的是原告,要适当考虑到被告;你代理的是被告,也要适当想到原告;所谓:将心比心,前半夜想想自己,后半夜想想别人,正是此说。无论原、被告,双方均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讼争或纷争,均是其自认为的合法权益遭侵产生的诉求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即使说不可调和,亦应依法公平裁判,但与其裁判,则不如调解和好,冤家宜解不宜结,是非辩明了,责任分清了,心态平和了,利益的平衡自然就呼之欲出,和解的前景也就出现了。

      3、趋利避害法。一位理性且诚信的律师,对已方的当事人要客观、冷静、严谨、规范的分析案情,指明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得失利弊,不可不适当夸大利而缩小弊,要据于全案趋利避害,将已方当事人的损失控制在法律或情理允许的最低范围,切忌该认不认,该让不让,以使本可及时处理的纠纷形成讼累或死结,增加或浪费诉讼成本。

      4、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时常会遇到不讲道理的对方或你的当事人过于偏执,怎么办?你要不急不恼,不亢不卑,事实要摆明,道理要说清,有条不紊分析利弊,耐心从法理上阐明,动之以情使人如沐春风感觉你可亲,晓之以理如轻拨心弦感觉你可信,你以德者、智者的形象予人,当事人就会视你为知心朋友,心中的抑闷、苦恼,焦虑就会在同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中消弥。

      5、敢于直言法。有时在双方处于固执已见的僵持状态,且双方的认识又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你就要有足够的气魄和适度的激动敢于直言,语言要有一定的力度和深度,一言中的,一针见血,大声疾呼,指出双方的欠妥之处,予人如雷贯耳的震撼,以求双方清醒能够理智的重新审视自己的诉求或主张,为和解奠定基础。

      上述五法已为大多数律师所运用,且越来越深谙促进当事人和解的艺术。这五法并不能全面概括或总结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方法,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促进当事人和解,要方法恰当,对症下药,讲究艺术,要继承和发扬和为贵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要以律师特有的理性去影响、感染,乃至说服(教化)当事人。秉承这一理念长期坚持不懈,既有助于形成和创造高雅脱俗、特点鲜明的律师文化,又能提升全社会对律师的信任和认知度。从这一意义言,律师出自职业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促进当事人和解的大师。

      四、律师要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其途径有二:一是要加强自身修养,使自己的理性思维更成熟,使自己的诚信品格更高尚;二是要在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大力宣传以德治国,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在现代社会中,各人有各人的信息来源,各人有各人的诉求主张,各人有各人的思维判断,至于价值取向,更是千差万别,不拘一格。律师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成为促进当事人和解的大师,绝非易事!要达此层次和境界,非得有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的恒心、耐心、决心、信心不可。

      笔者认为,通向此一理想境界的途径有二:

      1、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使自己的理性思维更成熟,使自己的诚信品格更高尚,要以自己的理性和诚信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并不辜负这一信任。反之,一位律师的思维不够理性,而是纠缠于细微末节,沉浸于恩恩怨怨,一味忧当事人之忧,喜当事人之喜,或为自己的私利,或迎合当事人的不当之见,不光明磊落,不诚信待人,是不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的,甚至会帮倒忙而遭人非议。

      2、要在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大力宣传以德治国,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坚定不移推行的治国纲领,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乐的根本保证。表现在调处各阶层、各群体、各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就是各个诉求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都必须接受法院的终审裁判。将讼争或纷争调处于法院裁判之前,最好的形式就是促进当事人和解。而实现当事人和解的主因还在于当事人本身,即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除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外,还应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平。当事人表现于和解中的道德水平就是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尊重律师和法官的意见,从善如流,不拘泥绳头小利,不专注个人恩怨,勇于捐弃前嫌,所谓让一让,海阔天空,以最大的诚信去履行和解达成的义务。这就迫切需要在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大力宣传以德治国,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逐步形成友善、诚信、互助、互谅、和谐的社会风尚。有了这一社会风尚,律师作为理性的法律人,在法庭和非诉讼活动中促进当事人和解,就更加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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