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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承祖厅长在全省律师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4-10-08

马承祖厅长在全省律师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律师深化大学习、大讨论专题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召开、举办的一系列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班、会议,以及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事关律师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全省律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下面,我就全省律师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讲三点意见。

      一、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握六个毫不动摇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这是对新时期政法工作,包括律师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政法委于今年3月向全国政法系统专题部署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并于6月16日至20日举办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题研讨班,周永康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这个主题,从政治和全局、国内和国际、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深刻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科学阐明了政法工作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主题立意高、理论视野宽、思想亮点多、信息含量大,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政治性、系统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为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此后,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相继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和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对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7月17日至19日,省厅在第一时间内举办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处以上干部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题研讨班,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吴新雄省长专门作出重要指示,省委政法委舒晓琴书记、史文清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这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恢复重建以来举办的一次规模最大、规格最高、效果最好的集中培训活动,对全系统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我个人理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法机关之所以要花这么大的精力、下这么大的功夫,大张旗鼓地开展这么一场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是要在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进一步澄清认识,正本清源,统一思想和行动。联系律师工作实际,我认为,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是要切实做到六个毫不动摇,实现律师思想认识统一,步调行动一致。

      (一)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问题至关紧要,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从基本国情出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从1840年开始,面对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艰辛探索,从清末戊戍变法到辛亥革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都没有改变旧中国四分五裂、贫穷落后、任人宰割的局面。在不断失败又重新奋起的过程中,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才使中国结束了分裂、走向了统一。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经过了艰辛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之所以发生历史性变化,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现在,中国人民从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中切身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带来的好处;许多发展中国家从照搬西方模式的失败中警觉,把中国模式看成榜样;一些发达国家也在研究中国的发展模式。社会主义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打破了资本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宣传的不搞西方模式就难以强国富民的神话。当今世界,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中国不可能退回去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和平发展。实际上,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尽管搞资本主义的占绝大多数,但真正获得成功的,除了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乎找不到。发展中国家克隆西方模式而取得成功的例子,一个也找不出来。原社会主义阵营的不少国家,选择了西化的改革方向,资本主义不但没有让他们得到发展,反而使他们有的更加落后。俄罗斯吃够了苦头后,才选择了可控民主的政治发展道路。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的实践都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是符合中国国情、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近代史雄辩地证明,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就一定能够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实现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就一定能够把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一步一步地变成现实。

      我国律师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从新中国建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到改革开放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都显示了律师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可以说,无论是律师制度、律师事业,还是律师个人,其命运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紧密相连。更进一步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律师事业的今天。因此,广大律师必须旗帜鲜明地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

      (二)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深刻揭示,也是对建设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怎样建设司法制度的明确回答。近年来,政法领域越来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他们紧紧抓住司法个案,大肆炒作,无限放大,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内有的人也认为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最完善的,可以照抄照搬。如何深刻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察、检察、审判、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具有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他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彻底的人民性;他们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享,我们是最广大人民平等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他们是互相掣肘,我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够保证公正执法,又能够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社会问题,具有有效的协调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为此,我们务必增强自信心、扩大话语权,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仍处在完善、发展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我们是唯物主义者,从不避讳这一现实,从不否认我国司法制度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努力实现与时俱进。

      比较我国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社会制度和两种法治道路,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两个法律文化传统。在政治上,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他们是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的资本主义国家;我们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们是各利益集团和党派互相攻讦、争权夺利的议会制;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他们是权力分割的三权鼎立。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三者统一,不能搞三权鼎立;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必须坚持三个至上,不能只提法律至上。在经济上,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他们是私有制;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们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他们正处在资本主义发达阶段,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比我们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实际、循序渐进,做到理性而不是理想化。比如,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如果没有被喻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就无法化解多样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果没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无法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没有死刑、死缓制度,就无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如果没有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办案原则,就无法适应打击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实际上,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程度比许多发达国家都好,就是因为有上述符合我国国情、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管用的办法。在文化上,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他们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我们强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他们突出以自我为中心、个人利益至上。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5000年文明蕴含着极为丰富、可供扬弃的法律文化传统:坚持引法入礼、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礼治、德治、人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刑罚世轻世重,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既主张重法重刑、以刑去刑,又主张宽减刑罚、慎刑恤罚;坚持无讼是求、调处争息,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等等。正是由于这种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决定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法治观、正义观、民主观、自由观、人权观的差异,决定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比如,我国历来强调和为贵、息讼、少讼,追求社会、人际、邻里关系的和谐,人们遇有纠纷多数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西方一些国家则习惯于请私人律师,以司法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我国自古就把私人拥有武器视为犯罪,西方一些国家则把个人拥有枪支视为权力;我国老百姓传统上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西方一些国家则认为人的生命是不能剥夺的。试想,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什么矛盾都走上司法渠道、人人都 可以拥有枪支、杀人都不用偿命,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国司法制度如果脱离了自己的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就会走到与大多数人民群众格格不入的境地。因此,少数精英认为先进、现代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恰恰是大多数人民群众不赞成、不接受的。

      正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根本原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重点是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脱离我国国情,照抄照搬、盲目接轨西方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是非常危险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三)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认同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在许多方面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上。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与西方一些国家所谓的律师政治中立截然不同,我国律师工作始终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政治优势和根本保证。二是体现在律师的职责使命上。《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维护在我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三维护职责使命的确立,有利于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确保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深化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三是体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上。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结合管理体制既没有沿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也没有照搬一些西方国家以行业协会管理为主的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律师的管理,具有权威性,有利于对律师行业的总体宏观调控,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律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有力促进了律师事业发展。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其对律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能直接了解和掌握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律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律师行业自身权益,有利于树立行业的整体形象。四是体现在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上。在我国,律师执业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审查许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我国律师队伍在整体上保持较高素质。我国律师制度的这些特点和优势,是在立足我国国情,总结我国律师工作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国外律师制度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律师事业发展上体现出优越性,我们必须切实增强自信心,理直气壮地加以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同样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完善。一方面,要着眼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按照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律师组织形式、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等的建立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总之,在推进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又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四)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彰显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本质上必定是特定法律秩序和社会制度的维护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这就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更好地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彰显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对于每一个律师而言,就是要自觉贯彻三拥护的基本要求,即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我国律师制度确立的最根本依据,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最高准则。拥护宪法,就是要牢固树立忠于宪法的观念,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政体,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从现阶段来讲,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在律师执业理念、执业实践、执业作风等方面,自觉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更好地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拥护党的领导,就是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否定党的领导、诋毁党的形象的错误言论和倾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五)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把律师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律师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是律师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工作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只有把律师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律师工作才能坚持正确方向、找准位置,才能有作为、有地位。因此,广大律师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无论是办理诉讼案件,还是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必须胸怀大局、把握大局,自觉为大局服务。

      律师工作、律师法律服务,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的。因此,律师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自觉性、坚定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服务;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服务。

      (六)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我们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把中国引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事业,这是西方反华势力所不愿意看到的。20世纪70、80年代,日本、韩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还想方设法地进行挤压。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反华势力更不会甘心看到我国的发展强大,更不会甘心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目前,西方反华势力已经把我国的发展强大视为对他们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大威胁,加紧在我周边投棋布子,企图形成战略包围。同时,不断加强对华政策协调,利用所谓中国责任等对我进行软遏制。西方反华势力支持达赖集团、东突、法轮功邪教组织、民运分子,利用非政府组织进行渗透,打着维权旗号插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企图将北京奥运会政治化等一切渗透破坏活动,归根结底,就是妄图在我国策划颜色革命,搞乱我国、分裂我国。在西方反华势力的资助、策划下,藏独、东突、法轮功邪教组织、民运分子等境内外敌对势力纠合在一起,打着人权、民主、自由、民族、宗教等幌子,从舆论到暴力、从内政到外交、从国内到国外,频频出招,轮番上阵,摆开与我全面较量的阵势,特别是借我举办北京奥运会之机,把今年作为向我公开叫板、集中发难的决战之年,企图冲击我国家政权和政治体制、削弱我执政根基、抹黑我国家形象、破坏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说,只要中国共产党执政,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境内外敌对势力就会利用各种机会,寻找各种借口,对我进行渗透、捣乱、破坏、颠覆活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其言行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更容易被西方敌对势力作为思想渗透的重点对象。比如,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非法组织企图通过资助、培训等形式,在律师队伍中寻找和培植代言人。面对境内外敌对势力的诋毁、攻击、捣乱、破坏,面对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噪音杂音,广大律师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律师工作反西化、分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看待和处理问题,自觉同一切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付诸实践,推动工作,真正做到四个始终牢记

      大学习、大讨论是手段、是载体,最终目的是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周永康同志强调,政法工作的政绩如何,最终要看是否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律师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三维护、三拥护的职责使命,做到四个始终牢记,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一)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动力,始终牢记第一要务,做科学发展的服务者。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基础和关键。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律师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这就要求广大律师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跟进接替、积极而为,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努力提高律师服务科学发展的整体水平。一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当前在全党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部署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开展好这一学习实践活动,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提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律师工作规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二要不断提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推动、促进和保障,律师工作应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入手,全面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服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律师工作就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拓服务民生的业务领域。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律师工作就要努力在这些领域中探求新的服务项目和业务类型。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保证,律师工作就要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律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努力实现律师事业自身的科学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有2000多人,律师业务领域介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功能作用日益显现。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律师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法律服务业竞争的需要,服务领域和层次、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专业化水平、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律师工作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律师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的方式、方法还需要改进等。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发展难题,在服务科学发展中实现律师事业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动力,始终牢记核心原则,做人民权益的维护者。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维护人民权益,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政法工作的目标追求。广大律师要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律师执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到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一要把执业为民作为律师的执业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让律师法律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释疑解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法律服务需求变化的趋势,主动适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多层次、宽领域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正确处理执业收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防止商业化倾向,不因收费少就降低服务标准,甚至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要积极探索律师执业为民的方法和途径,重点研究解决律师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与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对子,推动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促进律师法律服务向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让更多基层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二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律师的基本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和法定义务。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法律服务,就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具体实践。这就要求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后,无论是担任法律顾问,还是承办诉讼辩护或代理业务,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实现或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法进行,维护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要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片面强调维护当事人权益,甚至将当事人权益绝对化的倾向。三要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民生问题与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内在的联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群众遇到涉法问题时寻求法律帮助,已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法律服务逐渐成为像衣食住行一样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律师法律服务不仅是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广大律师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民生问题的新期待新要求,把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研究分析当前解决民生问题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变化,贴近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拓展工作领域、完善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要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行业资助,鼓励和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向民生领域延伸,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促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

      (三)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动力,始终牢记价值追求,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突出任务。广大律师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业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一要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着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司法程序特别是刑事司法程序如果缺少律师的积极有效介入,就难以保证司法活动的透明、公开、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律师要通过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把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首先要努力促进实体公正,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提出辩护和代理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促进案件公正的审理和判决,确保实体公正。其次要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通过代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参与法庭辩论等,积极为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共同推动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时效进行,确保程序公正。再次要积极维护基本人权,广大律师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依法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发挥依法维权和工作监督的作用,防止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国司法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二要自觉弘扬法治精神,着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一个厉行法治的社会,必然是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充分彰显的社会,而实行法治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技能的职业群体,对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负有重要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要求律师必须坚持依法执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要求律师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要求律师自觉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辨法析理,传播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社会基础。三要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着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国家为社会贫困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机会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享受法律带来的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既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广大律师要立足本职,奉献社会,切实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以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法律服务。

      (四)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动力,始终牢记首要责任,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律师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验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准,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在执业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现代法治国家按照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都把诉讼作为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诉讼法律业务是律师的基本业务,通过办理诉讼法律业务,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律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因此,广大律师应当积极办理诉讼法律事务,并在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工作中,通过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劝导当事人息诉罢访,促成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在这方面,全省律师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也得到信访等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也有个别律师在代理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时,政治敏感性不强,好心办了坏事。因此,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律师辩护和代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要严格强调请示报告制度,指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指导档案,确保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同时,强调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任何时候都是第一责任人,都要对本所律师代理的重大敏感案件负监督、指导和教育的责任。二要充分发挥律师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需要及时化解矛盾冲突,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而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通过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帮助指导企业和公民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业务,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建议,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效防止因政府决策失误、行政违法所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要通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上对企业经营风险提出预见性意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降低企业运行的法律风险;要通过及时跟踪经济发展形势,积极介入金融、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避免发生侵权、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要通过办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反倾销、反垄断等国际性法律事务,预防和化解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法律纠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三要充分发挥律师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实践证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是促进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依法、及时、有效解决的重要渠道。广大律师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中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要积极参与政府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积极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政府制定处置事件的政策措施提供法律论证,提供妥善处置的法律意见和工作方案,协助政府疏导群众情绪,促成事件依法有序解决。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手段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积极探索律师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等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消除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通过担任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的法律顾问、驻点调解委员会接访等方式,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实现定分止争。

      三、大学习、大讨论就是要强化教育,完善机制,整体提升队伍三大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要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关键,能力是核心。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是要适应律师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实现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

      从总体而言,我省律师队伍是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好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 的好队伍。广大律师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面对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侵蚀渗透,面对市场经济利益原则的负面影响,一些传统是非曲直、利益得失、尊卑荣辱观念被扭曲,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滋长,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荣誉感、职业伦理弱化,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在少数律师中有所体现。如,有的律师以自由职业者自居,政治意识淡薄,只埋头业务,不抬头看路;有的律师认为,自己靠专业知识吃饭,未拿国家工资,只需要维护好当事人,无所谓社会责任;有的律师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商业化倾向严重,只愿办标的大、收费高的业务,不愿办标的小、收费低但关系民生的业务;个别律师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搞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律师身上,却极大地败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一)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深化三大教育,确保律师队伍政治合格。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坚持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保持律师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对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要继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律师队伍,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自觉用这一理论体系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广大律师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要继续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努力把科学发展转化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科学思路、转化为促进律师工作发展的具体举措、转化为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最终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三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先进模范人物示范,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使广大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服务观,进一步端正执业思想,规范执业行为,尤其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以大学习、大讨论强化三大培训,确保律师队伍业务精通。法律服务能力是律师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坚持把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要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律师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只有精通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大律师要切实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要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二要强化综合素质培训。一名律师不仅要通晓法律,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要引导律师多读点政治类书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多读点经济类书籍,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多读点文学类书籍,提高自身素养。三要强化执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帮助律师更好地把握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审查修改法律文本、项目谈判、仲裁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领域的基本特点、切入方式、解决要领、专业提示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旁征博引、巧辩精驳;化解矛盾,游刃有余;征服对手,感动法官,有效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推进三大建设,确保律师队伍作风优良。律师行风关系到律师队伍的形象,关系到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律师行风建设摆在律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切实解决律师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一要推进律师队伍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通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加强加强律师行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确保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领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健全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党员律师超过3人的律师事务所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党支部,确保每一名党员律师都纳入党组织的管理之中。做好律师党员发展工作,尽可能把那些优秀、年轻的骨干律师吸收进党的队伍中来,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创新律师行业党组织活动方式,根据律师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组织活动,增强律师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有效性。二要推进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律师队伍的根本建设,从理想信念、宪法法律和执业为民教育入手,促使广大律师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做到三个拥护,即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实现三个统一,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要推进律师队伍诚信体系建设。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体现了律师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律师诚信是律师行业公信力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紧紧抓住公信力这一关键环节,切实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既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又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引导律师认真履行职责和使命,增强服务社会意识,强化服务社会功能,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要建立完善律师诚信执业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真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

      同志们,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当前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党员律师要带头做表率,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到明年上半年前,全省每一名律师都受到一次集中教育培训,以律师思想认识的大统一推动律师事业的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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